摘要
我国正处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经济的转型将使法律服务业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新的法律服务需求,进一步丰富、拓展了现代法律服务业的内涵和外延:在服务主体上,现代法律服务业可分为律师业、公证业、基层法律服务业、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和仲裁等;在服务的客体上,可分为经济发展法律服务、政府行政法律服务、社会管理法律服务、科技创新法律服务、生态建设法律服务、社会个体法律服务等;在服务功能上,可将法律服务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法律服务,体现为法律服务、法律保护、法律帮助、法律调整等。
出处
《群众》
2010年第12期41-43,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