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使金融法和公司法出现了交错,并给公司法制的结构性变革描绘了全新的图景:在公司融资方面,证券市场将成为重要的资本来源地,直接融资取得主导地位;在股权结构方面,机构投资者将异军突起,不但成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力量,而且促使股权结构趋于合理;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混合金融商品将给投资者利益保护添加难度,金融商品的风险隔离机制与投资者的诉讼救济机制将得到完善;在公司监管方面,金融商品的统合规制将是大势所趋;公司主体方面,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规制与监管将会成为焦点。在金融创新滚滚洪流的不断冲击之下,中国公司法制同样需要放弃对公司"人情伦理"、"自我治理机制"及"自我实现型公司法"的一厢情愿式的迷恋,构建起内外有效监控的现代公司治理模式。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34-41,共8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