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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权责任法》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解读——以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责任主体的对接为中心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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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包括物件责任主体和行为责任主体。前者仅在《侵权责任法》中有规定,对机动车负有管理责任但并不直接使用机动车参与交通运行活动,一般承担过错责任;后者使用机动车直接参与交通运行活动,在《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都有规定,必须将两部法律的规定对接,根据交通事故类型承担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我国道路交通领域的危险责任是在弱者保护语境下的危险责任,与西方保有人制度存在差异。
作者 谢薇 韩文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38-147,共10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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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7

二级参考文献62

  • 1杨立新,韩海东,王士琦.关于处理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J].法学研究,1981,3(6):18-23.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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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奥地利危险物改进法》第3条第1款第6条.
  • 6《希腊机动车辆赔偿责任法》第2条第2款.
  • 7《荷兰道路交通法》第1条第1款.
  • 8《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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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98

同被引文献158

引证文献22

二级引证文献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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