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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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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为维护股东权益提供了新的渠道,但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在对董事、高管人员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的确定,以及可能出现的监事会(或监事)对董事、高管人员进行虚假诉讼、包庇诉讼等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解决,则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置的目的就难以达到。笔者认为,监事会(或监事)应有权以公司内部机构监事会(或监事)的名义作为原告进行诉讼。在监事会(或监事)出于为使股东无法提起代表诉讼目的而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控制对董事、高管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甚至包庇违法的董事、高管人员,使诉讼成为虚假诉讼时,股东可以申请作为辅助性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作者 王欣新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0年第6期88-91,共4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蒋大兴.公司法律报告[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 2王欣新.公司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56.
  • 3《公司法》第152条第2款.

共引文献6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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