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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性质之辨考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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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商业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具有不同性。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虽采用了协议的方式,但究其本质并非合同而是信托。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和效率,将自己的财产权利信托给企业,作为受许人的企业则肩负受托义务。因此,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为公共利益的信托。
作者 赵意奋
出处 《经济体制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53-158,共6页 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
基金 宁波大学预研项目"两种样态下的特许经营权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项目编号XYY0800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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