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社会组织的法定类型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注销、撤销和取缔是社会组织退出的三种方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通过不定期的清理整顿,将不符合政策的社会组织淘汰出局,有违法治的常态。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组织退出法律制度,需要降低社会组织准入条件,实行社会组织的社会评估和退出预警机制,明确社会组织退出时法律责任的承担和剩余财产的处置。
出处
《经济体制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59-163,共5页
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
基金
民政部2009年中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部级课题"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08MZACR001-0905)的部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