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我国政府可从推动社会服务政府购买等方面入手,更多地让社会组织参与对各类弱势社群的救助,对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人群都给予一定的关注。塑造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良好合作关系,构建新型救助体制,既可避免政府包办社会救助事业的弊端,促进社会资源分配的公平化,也可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推动公民社会走向成熟,推动社会走向和谐与稳定。
出处
《经济体制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64-168,共5页
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
基金
2008年东华大学文科预研究资助项目“社会救助:理论分析与现实考察”(项目代码:110-10-0108168)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