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所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但这些规定对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缺乏程序性的规定和授权,没有明确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处罚的权限有多大,这就造成实践中对工商所的处罚权限有不同的理解,更不便于地方工商机关的具体操作,因此,明确工商所的行政处罚权限是十分必要的。
出处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0年第4期32-35,共4页
Journal of Gansu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