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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公司为境外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规定,2010年7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
作者 熊年春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2期110-112,共3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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