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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以实缴“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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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对于征收范围即将扩展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教育费附加的计算缴纳,笔者认为纳税人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细节。
作者 高太君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2期118-118,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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