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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启动再审程序中的地位之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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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程序主体的规定来看,民事诉讼法将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同时赋予了法院和检察院,而当事人仅有申请再审权,此制度导致了再审程序启动主体非一元化弊端和当事人在启动再审程序中地位被弱化的弊端日益突出.必须加以改造,本文拟通过构建当事人首先申请原则来提高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地位。
作者 宋纪伟
机构地区 西北政法大学
出处 《魅力中国》 2010年第6期120-12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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