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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的时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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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时效利益也就是义务人虽然知晓权利人的权利也可以拒绝履行的利益。与之对应,义务人仅仅承认权利人权利的存在是不够的,只有做出了“愿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才可认定为时效利益的抛弃。因为短期时效的制度设计本来就不是基于义务人不知权利人的权利或者忘却了其是否已经履行了义务。
作者 陈文静
出处 《企业技术开发(下半月)》 2010年第12期172-17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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