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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构罪标准探讨——以选择性罪名的内涵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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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可能对广播电视正常运行造成严重破坏。但目前没有相关法律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构罪标准进行明确解释。本文通过分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构罪标准,以其选择性罪名,即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罪标准作为参照,确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
出处 《科技信息》 2010年第33期I0404-I0404,I0411,共2页 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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