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离婚不应成为变性的前提条件

Divorce Should Not Be A Prerequisite For Sex-Change Surgery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未在婚姻状态"条款有违婚姻自由原则。认为已婚者变性之后会导致婚姻法所禁止的同性婚姻的观点,是因为混淆了"同性结婚"与"同性婚姻"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易性癖患者话语权的缺失导致了"未在婚姻状态"条款的利弊失衡。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不认为已婚者变性应当先离婚。"未在婚姻状态"条款无助于关于已婚变性者与其原配偶之间关系争论的解决。这几个理由表明,"未在婚姻状态"条款应当被删除,易性癖者做变性手术前是否离婚应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作者 李云波
机构地区 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2期138-140,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上海市重点学科(项目编号:B102)的研究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4

二级参考文献31

  • 1李双元,蒋新苗,蒋茂凝.法律理念及其现代化取向[J].时代法学,1999(1):5-10. 被引量:26
  • 2陈焕然,陆利平.变性手术立法刍议[J].科技与法律,2002(1):70-78. 被引量:22
  • 3高建伟.变性人法律问题初探[J].中国卫生法制,2005,13(5):5-7. 被引量:23
  • 4杨平,刘庆辉.变性手术法律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7,25(2):107-110. 被引量:7
  • 5回顾与展望:中国展览业“走出去”,新华网.
  • 6李红娟.《非常男女--走在性别夹缝中的变性人》,见中国人民大学性学研究所网http://www.sexstudy.org.
  • 7李绍章.《变性手术亟待规则介入》,载《法制日报》2007年3月2日第6版.
  • 8孙晶晶 喻云亮 杨招景.《变性人60%不幸福》[J].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07,(5):42-42.
  • 9[5]http://www.cinematter.com/tshistory.html.(2006/3/26).
  • 10[7]Source:(par 9),page 2.Lord Bingham of Cornhill,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 and Wales.(2000).Speech to the Probation 2000 Conference:QEII Conference Centre,London,27 January 2000.

共引文献60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