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策性保护、社会性保护、工会维护和自我维护是农民工权益维护的途径。当前,农民工自我维权的制度性困境在于,一是合法维权的成本高、效能低、实施难,二是在国家法团主义的国家-社会关系模式下,其自组织空间几乎不存在。因此,政府应主动回应农民工的权利诉求,通过制度设计将其集体行动纳入制度化、有序化和可控的轨道;工会应主动介入农民工权益维护,着力解决农民工的组织建设问题,成为其利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同时,要建构以工会为主体、社会其他公益性组织为辅助、"事前维护"和"事后维护"相结合的农民工权益维护的社会支持系统。
出处
《唯实》
2010年第12期57-61,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