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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移交机构管理后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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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3号)颁布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逐步退出企业年金管理和投资运作。企业年金移交机构管理无论对于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等机构,还是对于监管部门而言,都属于新生事物,为此,笔者就新管理模式下企业年金管理风险控制做一浅析。
作者 王珏
机构地区 浙江省电力公司
出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浙江)》 2010年第12期51-5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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