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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 债权人可以要求经理个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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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曾是一家电子公司的经理、法定代表人。2009年10月,公司因购买乔某的产品而欠下其25万元货款,并由公司出具一张盖有公司印章的欠条。2010年2月,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倒闭。面对多次催讨货款的乔某,我觉得心有愧疚,为安慰乔某,遂于2010年4月2日以自己的名义向乔某出具一张字据:“结欠乔某货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本人愿在2010年6月底还清。”由于期满后未还,乔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我清偿。明明是公司的欠款。但法院审理后,却真的判决由我个人清偿。这是为什么?
出处 《法庭内外》 2010年第12期58-59,共2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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