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能动主义产生于二十世纪上半叶的美国,它是伴随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而产生并发展的一种司法哲学。司法能动主义是指一种允许法院在不遵循先例的情况下,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发现立法的违宪行为,以司法判决的方式来保障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司法理论。从产生之日起,司法能动主义就饱受争议,即便如此,在这种司法哲学观指导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权的运用,保障了社会公民之权利,维护了市民社会之正义,促进了政治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然而,对司法能动主义的运用,必须自觉保持司法克制,防止司法能动主义滥用所造成的社会后果,这样才能实现司法能动主义保障社会正义之职能。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1期158-160,共3页
See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