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是感情与理性的统一,还是感情与理性的对立?立法、司法是唯情还是唯理亦或是情与理的兼顾?这是立法、司法实务中必须明确的一个基本问题。法律的"情"与"理",虽然都可能带有一定的阶级立场、主观指导思想,但是,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理",立法中立法者的思想感情不应损害法律的理性;司法中司法人员在严格依法判案的同时,在法律缺陷和不足的地方,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司法人员应有"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司法感情,更完美体现法律的正义。
出处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12期41-44,共4页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