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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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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出处 《会计师》 2010年第11期F0003-F0003,共1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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