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不动产物权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典制长期作为民间习惯法制度广泛流传、沿用,直到《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的颁布施行,传统典制终于完成向近代典权的历史演变。然而,新中国成立以后,典权在我国大陆地区再次沦为习惯法制度,新颁布的《物权法》依然没有对其予以规定。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如何对现实生活中的典权关系进行调整,文中认为不能否定典权,由其他物权或债权制度替代,可以通过物权法定缓和之运作,将典权作为习惯法上的物权予以承认,并继续交由习惯法调整。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2期112-114,共3页
Theory Monthly
基金
江苏省法学会课题(编号:SFH2009B05)"我国不动产产权制度与民俗习惯的冲突与适用研究"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