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国防部通过竞争性市场进行武器装备采办已有很久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其采取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总原则是,一般由承包商保留国防合同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国防部仅接收使用许可权。根据知识产权客体类别、是否属于"民转军"以及投资来源等因素,界定出分别适用不同情形的许可权范围,在采办条例中加以规定。国防采办合同以条例规定的"标准条款"为基础谈判商定。此外,随国防市场情况的变化以及对把握平衡的认识的深化,还不断出台有关法规和政策指南,鼓励运用不违背法规精神的灵活性,解决按标准条款难以解决的利益争端——美国的做法对我们有所启示。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0年第12期62-67,共6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