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版权法中的功能原则是指任何具有实用功能的因素都不能为版权所覆盖,而应保留在公有领域供人们自由使用。功能原则贯穿于版权制度始终,在版权获得、使用和侵权处理等方面应用广泛,对可版权主题的选择和排除以及侵权认定等具有重要作用。思想、观念、基本叙事框架和惯常场景等,因具有实用功能而不能成为可版权主题。表达的要素、工具类作品、功能性与艺术性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等,也因具有实用功能而不能成为版权客体。在版权纠纷中,功能原则可作为一种抗辩理由。功能原则为版权制度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防御机制。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0年第12期68-73,共6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