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如何计算流窜盗窃案件的盗窃数额?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编辑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3)项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作者 吴建中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3期105-105,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