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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送价目表是要约邀请之实践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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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合同法简单地将寄送价目表纳为要约邀请已经难以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相适应。在某些情况下,寄送价目表符合合同法十四条之要约构成要件时也可以构成要约,本文将就此展开论述。
作者 蓝海
出处 《商场现代化》 2010年第35期142-143,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2版.
  • 2隋彭生.论要约邀请的效力及容纳规则[J].政法论坛,2004,22(1):86-93. 被引量:25
  • 3王利明.《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中国民商法律网/判解研究.

二级参考文献2

  • 1苏慧祥.中国当代合同法论[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 2李显东.中国合同法要义与案例释解[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

共引文献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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