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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保证人资格新论——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理性思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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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未经担保公司书面授权对外提供担保符合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构成要件,应为有效担保。现行担保法关于保证人资格的规定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相冲突,我国应制定专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对担保公司及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担保行为和组织管理作出明确的规定。
作者 陈义华
机构地区 广东肇庆学院
出处 《商业会计》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4期20-22,共3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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