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谈判机制在国外是一种最基本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我国现实中并没有从规范到实践上予以足够重视。谈判机制在解决环境侵权纠纷中具有其他类型的纠纷解决机制无法替代的优越性,它能直接针对当下环境权利法定化程度不高的弊端,应对环境侵权纠纷的非经济性特征;它开放而包容的机制促使环境侵权纠纷当事人"向前看",能促使环境侵权纠纷从实质上得到解决。同时,它也是一种在机制设计上缺乏外部法律监督的纠纷解决程序,并不能应对所有的环境侵权纠纷,必须通过细致的类型化研究,清晰界定其可适用的范围。
出处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6期55-60,共6页
Journal of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研究(06&ZD03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环境侵权救济诉求下的环保法庭研究:制度绩效与内在机理(10YJC8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