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国成立之初对旧司法人员的改造经历了1949年至1952年的"逐步提高"到1952年至1953年司法改革的"组织手段与思想改造"相结合两个阶段。1949年至1952年的司法改造以新法学研究院为代表,新法学研究院对旧法人员的改造主要采用思想教育的方法;声势浩大的1952年至1953年"司法改革"则不但改造旧法人员的思想与作风,而且在组织上要求司法机构的纯洁化。这一变革是新中国政治变革和社会变迁的必然要求,有其合理性,但也产生了"左"的苗头,对后来中国的法治发展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2期77-88,共12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司法部200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基金项目编号:08SFB200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