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专利法上并无专利默示许可的明确规定,但目前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甚至确认专利默示许可的案件却不断增多。从国内外的相关理论与实践来看,基于技术标准、技术推广、产品销售、产品修理、先前使用、原有协议、违约行为、平行进口等情形,都有可能产生专利默示许可的侵权抗辩。不过,只有在专利权人默示形式的行为让被控侵权人产生了允许使用其专利的合理信赖,并且不存在反对许可的限制性条件时,才能适用专利默示许可的规则。由于专利默示许可的具体内容取决于其产生的特定情境,因此,专利默示许可的类型、范围和期限均受其据以产生的条件的制约或限制,不存在统一的标准。专利默示许可作为一种侵权抗辩理由,虽然可以免除被控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但不能绝对地排除其给付使用费的合同义务。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2期108-119,共1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