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烟品焦油含量进行形式规制没有侵犯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表达自由,也没有违反平等原则。烟品焦油含量最高标准具有强制力,属于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范围,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烟品焦油含量这类技术标准问题上应当采取一种节制态度,即不对烟品焦油含量的实质内容进行司法审查,但可以对焦油含量最高标准制定的程序进行司法审查。对中国烟品焦油含量最高标准制定程序进行立法法规制是降低烟品焦油含量的必要选择。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2期136-147,共12页
Law Science
基金
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民生视野下适当生活水准权的法律保障"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