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公安派出所执法的监督机制方面存在一定的欠缺,公安派出所侦查办案程序还不够规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果。检察机关具有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当前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探索法律监督工作的新途径,开展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本文在分析公安派出所刑事诉讼执法现状的基础上,指出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范围应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监外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开展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职能部门应当是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并对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的设立步骤、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提出具体设想。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2期148-155,共8页
Law Science
基金
2009年上海市检察机关重点课题<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研究>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