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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鲁锦”商标侵权案看商标通用名称的判定及其合理使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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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果某商标构成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则该商标不得获准注册。在判定某商标是否构成通用名称时,应对其是否具有广泛性和规范性进行考察。即使某商标因具有其他显著部分或者在申请注册时尚未成为通用名称而获准注册,其亦无法阻止他人对该通用名称的合理使用。
作者 徐琳
出处 《理论界》 2010年第12期77-79,共3页 Theory Horiz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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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杨吉强.通用名称:在这儿,商标权限行.来自http://vialaw ver.bloz. 163. com/bolg/static/98676181200910785449392/,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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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新华社产业报专电.西部应学会用“知识产权武器”去开拓市场[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0—09—20(1).
  • 5李虹.论注册商标商业性的合理使用[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24(5):64-71.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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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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