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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先行处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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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先行处理制度的修改既不能有效激励赔偿义务机关利用先行处理制度来解决纠纷,也不能确保他们能够自由协商以解决赔偿纠纷。从制度的视角来看,对赔偿义务机关来说,有效的先行处理制度应该既能促使他们积极、认真地对待赔偿请求,又能保障他们自由作出赔偿决定。我国先行处理制度就存在这两方面的问题,基于和谐社会理念,为有效解决行政侵权赔偿纠纷,应对国家赔偿金制度进行改革,授予国家机关在一定额度内自由决定赔偿金额的权力。
作者 陈国栋
机构地区 大连理工大学
出处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31-35,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金 大连理工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和谐的国家赔偿纠纷先行解决机制之建构"(项目编号:DUTQ09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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