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保险格式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通常理解"是格式条款"使用的对象群"——理性被保险人——法官的理解。对保险格式条款寻求"通常理解"的原因在于格式条款是处于合同与规范之间的"准法规"。寻求"通常理解"的方法不应当被限制,由个案法官予以斟酌。鉴于我国立法规定过于原则以及由此导致的学理、司法争议,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的"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以正确地适用法律。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0年第6期23-28,共6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保险法修改重大问题研究--以"保险法第二次修改"为中心"(项目编号:07BFX03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