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内强奸行为定性的纷争归因于对婚内强奸的概念、理论基础、法律价值定位的不同认识,婚内强奸犯罪化与否取决于对上述因素的综合考量。婚内强奸一词的内涵包含事实婚姻,其外延不止限于阴道性交。婚内强奸一词存在表意缺憾,应根据对行为的自然描述统称为婚内强制性交行为,进而对需要犯罪化的严重婚内强制性交行为评价为婚内强奸行为。婚内强奸犯罪化的理论基础为性权利平等论和法益危害论,而婚内强奸的法律价值定位来源于正义观和现行社会秩序维护的冲突。明晰于上述问题的厘定,在分析婚内强奸犯罪的立法与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对其未来的法律规制进行了立法预设。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0年第6期76-83,共8页
Wester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