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程序回转之所以成为诉讼法领域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因为存在一些类似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和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等争议较大又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回转现象。就此二者的共性而言,它们既是公检法机关应对法律空白或漏洞的变通方法,也是公检法机关为规避绩效考核的负面评价而达成的执法交易,还是检法机关处理某些棘手案件时转移压力的技术手段。可以从不成熟的司法科层制下的功利主义诉求、为熟人或同侪可以无原则地变通规则的传统处世哲学、绩效考核的负效应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反思和规制。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0年第6期84-94,共11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2009年课题"刑事诉讼程序回转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