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遗嘱自由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具体体现,它充分表明了法律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但遗嘱自由也需要加以限制。限制遗嘱自由制度被称为"必留份制度",它存在许多缺陷:"必留份制度"适用的主体不够明确,而且范围过窄;"必留份"数额不确定;"必留份制度"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规定等。实践中,我们要构建中国特色的特留份制度,以达到科学限制遗嘱自由的目的。建立我国特留份制度应明确特留份权利人、特留份份额的计算、扣减权制度的设计等规定,应使特留份制度与"必留份制度"并存。
出处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0年第6期83-85,共3页
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