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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限制遗嘱自由制度的完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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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遗嘱自由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具体体现,它充分表明了法律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但遗嘱自由也需要加以限制。限制遗嘱自由制度被称为"必留份制度",它存在许多缺陷:"必留份制度"适用的主体不够明确,而且范围过窄;"必留份"数额不确定;"必留份制度"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规定等。实践中,我们要构建中国特色的特留份制度,以达到科学限制遗嘱自由的目的。建立我国特留份制度应明确特留份权利人、特留份份额的计算、扣减权制度的设计等规定,应使特留份制度与"必留份制度"并存。
作者 郭常春 李雯
出处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0年第6期83-85,共3页 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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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3

  • 1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p,37.
  • 2周楠.罗马法原论(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P810.
  • 3劳森·拉登.财产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206.

共引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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