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征收水资源费的理论依据及水资源费的基本构成,当前各家看法极不一致,有的同志提出了水资源费具有税的性质,而“绝对地租”及“级差地租”是水资源费基本构成的观点。笔者认为,把“级差地租”的理论引进水资源费的概念,把由于水资源开发条件差异而造成的供水成本水费价格的不同作为水资源费的定量依据,这至少在目前实践中是难以办到的,在理论上也似乎有些不好解释之处。作为探讨,本文仅针对这一专题谈些看法。我们通常所说的“级差地租”
出处
《水利经济》
1990年第4期45-46,共2页
Journal of Economics of Water Re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