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募基金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猛,在资本投资领域举足轻重。其在促进经济发展、丰富投资手段的同时,也存在着可能给金融系统制造系统性风险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等痼疾。为使私募基金健康、有序运行和发展客观上需要强化法律监管。对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繁复而艰难,需要解决众多疑难问题,其中应注意解决好私募基金法律化命题、运行中的保底收益及投资者的资金来源问题。认为应该用更为科学、规范的私募基金法制化取代私募基金合法化命题,对基金合约中的保底协定应予以禁止。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21期101-102,109,共3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