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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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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内容的最为严厉的刑罚,因此也叫生命刑、极刑。死刑始终处于刑罚体系之顶端。“罪莫大于死”。在古代,中外各国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秩序,都把死刑作为刑罚制度的核心,广施滥用。直到17世纪以后,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和人权思想的传播,死刑开始受到限制。1764年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的发表,提出了对死刑正当性的质疑,此后,欧洲各国都对死刑的利弊优劣展开了长期而又激烈的争论,从而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死刑存废之争。
作者 刘博
出处 《魅力中国》 2010年第33期32-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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