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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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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照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除提起行政诉讼时要求附带审查之外,相对人不得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监督体制的缺陷要求将抽象行政行为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机关的审查范围,业已成为学界有关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共识。
作者 马晓丽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魅力中国》 2010年第33期34-3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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