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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是廉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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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10年6月,大学毕业生王某到北京某公司应聘,该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600元,在试用期到期前7天,该司表示还要对其进行考察,如果王某同意,公司将再与其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王某同意延长适用期,合同到期前,该公司通知王某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不再录用。
作者 兰丽艳
出处 《农业知识(百姓新生活)》 2011年第1期21-2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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