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1999年第1期38-39,共2页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of China
-
1李守业.势在必行的一步——从舒兰市企业厂规厂纪情况看依据《劳动法》制订、修订厂规厂纪的必要性[J].劳动保障世界,1995(6):21-22.
-
2金英杰.劳动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如何约定[J].电子知识产权,2000(7):34-36.
-
3周斌.保护商业秘密:“跳槽”新规则[J].职业,2002(5):39-40.
-
4本刊编辑部.未签保密协议劳动者泄密该赔偿吗[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2(1):42-42.
-
5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J].司法业务文选,2005,0(5):21-28.
-
6汪祖兴.与ADR相关的保密制度探讨[J].现代法学,2005,27(3):56-61. 被引量:6
-
7姜旭阳.“厂规厂纪”作为劳动合同当然附件的条件[J].中国劳动,2002(8):26-27.
-
8张欣若.略论“保密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彭宇案”和解协议为例[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43-44. 被引量:1
-
9赵春雷.劳动关系中的竞业限止问题[J].上海劳动保障,2002(21):29-30.
-
10周显志,黄国崇.试论运用劳动合同强化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社会科学家,2005,20(1):78-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