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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监管与办理金融案件的若干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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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监管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行为主体,用行政手段解决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的执法活动。办理金融案件是以公安司法机关为行为主体,用法律手段解决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的司法活动。二者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一方面,行为对象都是接受金融监督管理的组织、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
出处 《经济师》 1999年第5期61-6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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