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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暴力及其法律控制——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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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言论暴力是虚拟世界的非理性表达,其法律性质是滥用言论自由权的行为。世界各国(地区)通过强制保护、行业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等多渠道对其进行法律控制。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缺陷,为网络言论暴力现象的蔓延提供了方便。应当引入网络言论自由权和网络隐私权概念,协调好二者的关系。还要推行网络实名制,将立法形式作为隐私权保护的最低保障,同时加强行业自律,为行业内部提供基础性的行业管理,构建完善的网络言论暴力法律控制体系。
机构地区 重庆大学法学院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85-90,共6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10年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CDJXS1008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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