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所组织的共同体具有自足性,因而是根本法;其他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生活领域不具有自足性,因而是部门法。以此立论,介绍了宪法与民法之关系的相关误解,针对性地探讨了二者关系的正解:宪法不是公法,而是统摄公法与私法的根本法;"根本法"与"部门法"功能各异,相互诉求、同等重要;民法典中既有民法规范,也有宪法规范;历史论据不仅具有时间之维,也具有逻辑之维。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18-25,共8页
Law Review
基金
梁成意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学生公民教育研究>(编号为CEA10012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