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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无效之诉的比较法考察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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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设立会有三种前途,设立成功,即公司成立;设立不能,即公司未能成立;设立无效,即公司虽成立,但事后将被宣告撤销。无疑,从制度本身而论,规定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是各国用来防止法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形同虚设的最有力的手段。由于国外商法或公司法大多规定设立无效需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由此形成的公司设立无效之诉便成为一种比较独特的公司诉讼形态。通过对各国商法或公司法有关设立无效诉因、设立无效之诉中当事人地位及诉求、设立无效之诉处理模式及判决效力的比较分析,以寻求其立法意旨与制度设计内容,对于构建我国公司设立无效处理制度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作者 郑曙光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83-89,共7页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77条第2项、第3项.
  • 2《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7条第2项、第3项.
  • 3《日本商法》第428条第2款.
  • 4《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75条.
  • 5《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5条.
  •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第六条.
  • 7我国《公司法》第199条.

同被引文献309

二级引证文献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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