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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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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湖南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主要有协助执行、独立执行、"两块牌子"、司法警察局和执行警务局五种模式。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具有缩小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益,增强威慑力量、保障执行秩序,加大执行力度、增强执行效果,优化执行队伍、增强执行能力等显著功效。但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的法律规定不明确,程序规范不具体,权力分配不清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应整合人民法院既有的执行局与司法警察机构,在人民法院设立相对独立的执行警务局,统一行使民事执行权和司法警务权。执行警务局按行政机构定位、设计、运行和管理,与同级人民法院和上下级执行警务局是"归口管理,双重领导"的体制。执行警务局人员定位为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另设执行审判庭,按诉讼程序审理执行实体性争议,实现司法对民事执行权的监督和制约。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129-138,共10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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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6

  • 1张春祥、谭立强.《执行权交司法警察局》,http://www.csonline.tom.cn/newspaper/dfxb/a3/t20040101_89381.htm.
  • 2毛泽东.《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500页.
  • 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第三调研组关于执行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 4鲁门·伊斯拉姆.《司法改革:路向何方?》,载《比较》第17辑,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147页.
  • 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调研小组.《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报告》[R].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6页.
  • 6高执办.《国外执行机构概览》,载《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444页.

共引文献8

同被引文献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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