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拉开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大幕,但我国的司法鉴定的总体格局并未发生大的改变,依旧保持着公、检、法三部门的基本格局,但《决定》对各鉴定部门的鉴定范围做出了较大的调整,这种调整表现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仍可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从业范围仅局限在自身侦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原来面向社会所从事的鉴定业务被叫停,而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鉴定权则被取消。由于后续立法的缺乏及相关部门对文件的不同理解,使得改革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在探究这些新问题产生的根源中,发现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尚存在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从而为构建一个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提供思路。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120-122,151,共4页
Theory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