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干扰婚烟关系的侵害客体 被引量:6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关于干扰婚姻关系的侵害客体,我国学说和实务历来存有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除《刑法》第258条、259条中规定了破坏婚姻关系的第三者的刑事责任外,其他法律均无制裁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者的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和困难。因此,从理论上厘清干扰婚姻关系的侵害客体,对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 于晓
机构地区 烟台大学法学院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142-144,170,共4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杨春华:《丈夫性功能受损害,妻子索要精神赔偿--间接性权利是否应予保护》,《人民法院报》2009年4月14日第6版.
  • 2《间接性权利的保护与保护的范围--读者讨论意见综述》,《人民法院报》2009年5月19日第6版.
  • 3《因人身损害导致性功能丧失--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报》2009年4月21日第6版.
  • 4最离人民法院2月4日发布的《民事案由规定》.

同被引文献86

引证文献6

二级引证文献56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